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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13年2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Hacked By QNobodyQ 發佈時間:2024-03-01 
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一、 已申報或上傳的發票不可隨意異動修改或作廢,如需作廢,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時,需主動連繫對方取回發票;若是營業人,也必須連繫對方取回發票後才能作廢重開,並於申報期限前確實告知事務所更正以避免受罰。
二、 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合約辦理融資借款,該交易之法律形式仍屬買賣,需開立發票,其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為其融資之利息費用。若實際上並無固定資產或存貨,卻以售後買回或租回方式,與租賃公司相互開立發票,則營利事業及租賃公司涉有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及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情事。
宣導事項
一、 公司法第22-1條規定:公司應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指定之資訊平臺(https://ctp.tdcc.com.tw);年度內有變動者,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二、 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7,470元,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扣繳率,超過者適用18%扣繳率。
三、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由新台幣19.6萬調整為新臺幣20.2萬元,113年5月申報時適用。
配合事項
公司(行號)銀行之利息收入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銀行對照表、銀行借款每月還款收據明細、進出口業務收付款之水單等資料,如有未於112年內交付者,請於3/15前儘速交給本事務所。
如有貸款或需要票貼、融資借款者,請告知會計金額配合帳面入帳。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13年 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