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一、需計稅申報-非營業收入:
1.保險理賠款、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出售海外基金利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損益、出售下腳收入等。
2.出售屬固定資產之不動產,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年度申報處分資產利益。
3.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依規定設算之利息收入。
4.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結清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二、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宣導事項
一、★旅費(國外)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
1.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2.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旅費(國內)
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二、為因應洗錢防制法請單筆發票金額五十萬(含)以上檢附證明:支票影本、匯出(入)銀行存簿影本、現金簽收證明。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通知事項
本事務所提供客戶專業稅務解答及帳務處理服務,以您的利益提供最佳的解決方案,為維護服務品質,有需稅務記帳外週邊服務,因應時間成本增加,本事務所將會酌收工本費。
如:報廢申請、環保公文產品核對、銀行報表第4次(含)、基本稅額申報(最低稅負制)、工廠校正、國稅查核公文(非查帳客戶)、公司(行號)負責人以外之個人綜所一般申報、綜所列舉申報、外籍人士(未滿183天)薪資扣繳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申報。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13年 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