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一、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上櫃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二、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若未開立統一發票,除追繳營業稅款外,會依規定處罰。
宣導事項
一、雇主職災調降
雇主應以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等級(72,800元)投保,惟如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舉證向勞保局申報調降其負責人投保級距,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1.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表
2.最近年度之個人薪資、股利所得扣繳憑單
3.單位最近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投保單位大章、負責人印章辦理
若未主動申請負責人調降職災投保金額,健保署將依職保投保薪資(72,800元)調高負責人健保投保金額,如需事務所代辦負責人調降職災保險將會酌收工本費。
二、電子發票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若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如有電子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相關資訊,並提供作廢證明(電子發票證明聯)且即時通知事務所承辦會計人員以便申報營業稅時減除,避免產生相關漏報處罰。
配合事項
為因應洗錢防制法,單筆發票金額五十萬(含)以上請檢附證明:支票影本、匯出(入)銀行存簿影本、現金簽收證明。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13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