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一、 營利事業支出旅費,須提出出差報告單,詳細說明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並檢附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購票發票等合法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可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備查,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三、 取得廠商開立的電子進項憑證,若有作廢或折讓,要主動告知事務所,避免補稅或被罰。
宣導事項
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子女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生前將農地交付信託登記,委託人死亡時所遺財產為信託農地之歸屬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因此,無農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三、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配合事項
事務所訂於12月底前完成公司行號之薪資、捐贈、執行業務(專利、商標、代書、建築師…)資料登打,請貴公司行號提前整理將資料交付給帳務人員以便如期完成申報。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14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