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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2年6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3-06-25 
宣 導 事 項
宣導事項
1. 當年度如發生應繳交證所稅之股東轉讓案件,轉讓人應於次年申報綜合得稅時一併申報。
2.「台南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已公佈實施,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若符合本辦法所載的類組更動,或在一定面積以下的變更,將可不需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僅需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向市政府申請核備即可。
注意事項
1.公司股東以其私人所有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使用,經約定由公司負擔房屋之稅捐者,依規定應視同租金支出,可免予扣繳稅額,但仍應列單申報。
2.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應視同支付租金。
3.營業人承租營業所,出租人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之計算方式:
  給付之租金已達扣繳標準:給付總額100%-扣繳稅額10%-補充保險費2%=實付淨額88%
給付之租金未達扣繳標準:給付總額100%-補充保險費2%=實付淨額98%
★以上 ○1租金一次給付20,000需辦理扣繳10% 同時適用
○2租金一次給付達5,000需二代健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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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2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