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公告主題:105年2月宣導事項-2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6-03-04 
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備文件
1. 請準備下列資料並於105年3月15日之前交予本事務所。
◎納稅義務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私章、戶口名簿影本(納稅義務人、受扶養者)。
◎全戶9A執行業務92其他或相關扣繳憑單須主動提供。
◎若有財產交易所得,請主動提供相關資料。
◎標準扣除額104年單身90,000元、夫妻180,000元 兩者擇高扣除
◎列舉扣除證明文件正本 (超過標準扣除額才需舉證)
2.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相關條件及附件如下:
類別 應檢附證件
撫養條件 1.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60歲父母可納為扶養人,其餘符合下列規定之
申報受扶養親屬皆可納為扶養人
2. 子女年滿20歲受義務人扶養者:
(1)在校就學(日間部) (2)身心障礙 1.當年度繳納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其他家屬: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者)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同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
2.非同一戶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之切結書
列舉扣除額 1.捐贈:對已立案之各機關團體之現金捐贈 取得受贈單位之收據正本
2.人身保險費:每人最高減除24000元
全民健保費(含二代健保費):全額扣除不
受金額限制 保險費、健保費收據正本 (限扶養之直系親屬)
3.醫藥及生育費:核實認列 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4.災害損失:核實扣除但有保險賠償或救濟
金不得扣除 稽徵機關災害發生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5.房屋租金支出: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
使用(註一)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限扶養之直系親屬)
2.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及切結書
6.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註一) 金融機構之利息單據
7.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買賣合約書及支出證明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規費、公證費、代書費、貸款購屋利息、廣告、清潔搬運費、裝修支出的合法憑證。
8.證券交易所得稅-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相關憑證:即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計算之
註一: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只能二擇一適用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10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