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公告主題:106年08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7-09-01 
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1. 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應取得其摯發之執據影本;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2. 為刺激民眾消費,營業人常會以消費即贈送物品方式促銷並列報附贈物品廣告費。營業人應提示促銷辦法、海報、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以免遭剔除補稅。
宣導事項
1. 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新台幣50萬以上(含等值外幣)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出入境總價值超過50萬鑽石、寶石或白金,只要不是自用,就必須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會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2. 反洗錢OBU帳戶審查-金管會嚴審國際金融業務銀行OBU帳戶,銀行需要求客戶最晚9月底前補齊證明文件,否則將停止帳戶交易,甚至不排除關閉帳戶。境外法人除了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註冊地核發的註冊證明外,還須補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與最終受益人等資料,證明公司的確有實際運作行為。
食品業者登錄作業
1. 對象: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製造、加工、餐飲、輸入及販售業者,應辦理登錄完成始得營業。
2. 登錄內容如有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完成登錄後,應於每年七月申報確認登錄內容。食品業者歇業或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止其登錄。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1. 對象: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均應投保 。
2. 依法投保之業者不須向政府機關登記,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並維持有效性;餐飲業已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則無需重複投保。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需求,請先洽詢您的會計服務人員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6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