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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7年02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9-02-05 
宣導事項
1.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工作許可函。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2.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列報特別交際費,其要件為有「外銷收入」且取得「外匯收入」。
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各國稅分局皆設有納保官,協助民眾處理稅務爭議,保障納稅者權益。服務範圍包括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救濟諮詢協助案件等3大面向。
4.自107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為21%,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所得扣繳憑單。

注意事項
1.向國稅局查調申報所得資料僅提供參考,在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漏報之所得非屬國稅局依規定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如非屬扣免繳憑單所得、海外所得、大陸地區所得等),在未經檢舉及查獲前提下辦理補申報。
2.營利事業勞退舊制的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後,所領回的餘款應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受罰。

配合事項
1.每期營業稅金,請於該月14日前繳付或匯款至事務所。勿於15日繳付,怕銀行作業不及,影響公司報稅權益,請多配合。
2.公司(行號)銀行之利息收入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銀行對照表,請於3/15前儘速交給本事務所,逾期申報將被罰款。公司(行號)如有貸款或需要票貼者,請告知會計金額以便配合帳面入帳。
3.本事務所免費代辦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公司股東及員工之綜合所得稅請自行申報,如須本事務所代辦者:一般申報每申報戶酌收手續費300元,列舉申報每申報戶酌收手續費500元)。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