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1.為落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明定稽徵機關,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並自109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請營業人於空
白未用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用罄後,儘速規劃轉換開立電子發票,以落實節
能減碳政策。
2.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
休準備金帳戶時,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
處罰。
3.公司利用個人帳戶收貨款或勞務等收入,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若未按實申
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
4.營利事業取具統一發票,如係屬私人消費、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
務,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宣導事項
1.公司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2.營利事業汰換新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款,應依取得退稅款年度認列收入。
3.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
件,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能認列。
4.交際費,與客戶商聚、便餐或購買禮品饋贈廠商,皆應詳列出交際對象,與業務
有關者始能認列。
5.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違約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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