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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7年8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9-02-05 
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1.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2.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勿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宣導事項
1. 為因應洗錢防制法請單筆發票金額五十萬(含)以上檢附證明:支票影本、匯出(入)銀行存簿影本、現金簽收證明。
2.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依工程款開立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
3.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及不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車輛、土地、房屋等。
4. 無償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核課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5. 營利事業出售下腳、廢料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
食品業者登錄作業
1. 對象: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製造、加工、餐飲、輸入及販售業者,應辦理登錄完成始得營業。
2. 登錄內容如有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完成登錄後,應於每年七月申報確認登錄內容。食品業者歇業或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止其登錄。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7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