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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7年10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9-03-18 
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1. 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相關資料,每年定期彙總申報一次。
若未依規定申報,經限期通知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2.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要有具體證明,才能列為外銷損失。
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損失歸屬規定契約書、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分別提示各項證明文件才可認列。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宣導事項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應注意事項:
1. 捐贈費用限額:捐贈可扣除所得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1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2. 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符合政治獻金法得票率達百分之一的政黨,應特別注意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通知事項
事務所訂於12月底前完成公司行號之薪資、捐贈、執行業務(專利、商標、代書、建築師…)資料登打,請貴公司行號提前整理並於11月15日之前將資料交付給帳務人員以便如期完成申報。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