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一、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記載事項錯誤,應
收回原發票作廢。如未作廢重開,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
(1,500元~15,000元)。
二、 寄送貨樣,應持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
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及
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宣導事項
一、 旅費支出
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對象
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膳宿雜費:國內宿費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
開立代收及消費明細。
◎交 通 費:依憑證核實認定﹔機票票根(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
三、房地合一稅2.0重點如下:
(1)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
個人交易持有房地2年以內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
(2)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抑制營利利事業短期炒作不
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業事業交
易持有房地在2年以內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
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3)交易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納入課稅,防
杜藉由不同交易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下列各項不受修法影響:
(1)維持20%稅率者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房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2)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
配合事項
委託本事務所代辦綜合所得稅者,請準備納稅義務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私章、扣繳憑單及列舉資料。(本事務所免費代辦負責人之一般綜合所得稅,公司股東及員工之綜合所得稅請自行申報,如須本事務所代辦者:一般申報每戶酌收手續費300元,列舉申報每戶酌收手續費600元,財產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另行報價)。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10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