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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災損宣導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09-08-26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災害現場照相存底,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

災害損失可減免稅項目

所得稅-
公司 : 檢具損失清單與證明申請勘驗。損失金額 350萬元以 下者,
免驗。  

個人: 檢具損失清單與證明申請勘驗。損失金額15萬元以下 者,免
驗。  


營業稅-
小店戶: 可扣除受災無營業天數後,再查定課徵營業 稅。  

一般營業人 : 受災損壞的原物料或商品可減除營業稅災。


貨物稅 : 受損但已經課徵貨物稅商品,可退稅。


菸酒稅 : 受損菸酒無法出售,可退菸酒稅與菸品健康捐。

房屋稅 - 毀損面積30%-50% : 減免課稅
房屋稅 - 毀損面積50%以上 : 全免

地價稅 : 無法使用,每年地價稅開徵日前40天提出申請(即9月22
日),免稅。

牌照稅 : 151cc以上的汽機車因天災泡水損壞,已辦理報停或報 廢手
續,可按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