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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12年2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Hacked By QNobodyQ 發佈時間:2023-02-21 
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一. 消費者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規定
1.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2.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前點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二.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係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民法規定滿18歳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110.01.13公布修正民法之第12條條文滿18歳為成年。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三.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上路,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宣導事項
1. 公司法第22-1條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指定之資訊平臺(https://ctp.tdcc.com.tw);其有變動者,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如果資料都沒有變動,公司僅需於每一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至資訊平台辦理年度申報。
配合事項
1.公司(行號)銀行之利息收入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銀行對照表,請於3/15前儘速交給本事務所。公司(行號)如有貸款或需要票貼者,請告知會計金額配合帳面入帳。
2.111年有申退貨物稅若尚未退稅也請告知(公司需檢附申請文件-例如:車輛)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