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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0年2月宣導事項-2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1-02-21 
宣導事項
通知事項: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相關條件及附件如下
類別一.1:其餘符合下列規定之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皆可納為扶養人
1. 20歲者或年滿20歲受義務人扶養者:
(1)在校就學(日間部) (2)身心障礙
類別一.1應檢附證件:
(1)當年度繳納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類別一.2: 其他家屬 (20到60歲不得扶養)
(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者)
類別一.2應檢附證件: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同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
(2)非同一戶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之切結書
類別二 捐贈:對已立案之各機關團體之現金捐贈
類別二應檢附證件:取得受贈單位之收據正本
類別三 人身保險費:每人最高減除24000元
類別三應檢附證件:保險費收據正本 (限扶養之直系親屬)
類別四 醫藥及生育費:核實認列
類別四應檢附證件: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類別伍 災害損失:核實扣除但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不得扣除
類別伍應檢附證件: 稽徵機關災害發生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類別六 房屋租金支出: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使用
類別六應檢附證件: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
(2)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及切結書
類別七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類別七應檢附證件:金融機構之利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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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