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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3年6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4-08-15 
宣導事項:
一、財政部訂定「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核實認定。
*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下,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二、檢舉虛報薪資事證明確,民眾提出檢舉時,如檢具內容具實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案,該局仍會繼續依法辦理。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股權移轉申報
身分別 情形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成交價-取得成本-必要費用)*15%
持有滿一年以上減半課稅 102年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扣繳15% 102年出售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四、以上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免 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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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3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