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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3年08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4-09-01 
宣 導 事 項
宣導事項
一、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最低薪資標準19,273元時,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
三、民眾提出檢舉薪資案件,如檢舉內容具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案,國稅局仍會繼續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以免圖一時利益而得不償失。
四、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
居住者定義:
1.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於境內。
2.境內無住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滿183天者。
3.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完成就源扣繳,不須辦理綜合所得稅亦無法申請退稅。
五、今年7月1日生效: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必須同時符合無出租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者,才可以適用1.2%的最低房屋稅稅率。
所得稅法修正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之
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百分之五十。
二、獨資、合夥等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
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
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以上稅制改革由103.06.04總統府公布,104年度起適用,期能達成租稅公平,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等目標。
通知事項
一、9月營業稅適逢中秋連假,懇請貴單位提早整理發票以便如期申報營業稅。
二、為響應資訊時代,即日起事務所專用LINE(搜尋ID:limi3359618),歡迎您的加入及使用。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3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