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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4年2月宣導事項-2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5-03-02 
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備文件
1.請準備下列資料並於104年3月15日之前交予本事務所。
◎納稅義務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私章、戶口名簿影本(納稅義務人、受扶養者)。
◎全戶9A執行業務92其他或相關扣繳憑單須主動提供。
◎若有財產交易所得,請主動提供相關資料。
◎標準扣除額103年單身79,000元、夫妻158,000元
◎列舉扣除證明文件正本 (超過標準扣除額才需舉證)

2.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相關條件及附件如下:
撫養條件
1.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60歲父母可納為扶養人,其餘符合下列規定之申報受扶養親屬皆可納為扶養人
2. 子女年滿20歲受義務人扶養者:
(1)在校就學(日間部),檢附當年度繳納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2)身心障礙,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其他家屬: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者)。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同一戶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非同一戶者,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之切結書


列舉扣除額申報
1.捐贈:對已立案之各機關團體之現金捐贈,檢附取得受贈單位之收據正本
2.人身保險費:每人最高減除24000元、全民健保費(含二代健保費):全額扣除不受金額限制,檢附保險費、健保費收據正本 (限扶養之直系親屬)
3.醫藥及生育費:核實認列,檢附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
4.災害損失:核實扣除但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不得扣除,檢附稽徵機關災害發生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5.房屋租金支出: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使用(註一),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限扶養之直系親屬)或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及切結書
6.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註一),金融機構之利息單據
7.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檢附買賣合約書及支出證明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規費、公證費、代書費、貸款購屋利息、廣告、清潔搬運費、裝修支出的合法憑證。
註一: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只能二擇一適用

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