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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105年6月宣導事項
發佈類型: 發佈時間:2019-12-24 
宣 導 事 項
注意事項
1. 為落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明定稽徵機關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並自107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請營業人於空白未用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用罄後,儘速規劃轉換開立電子發票,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2. 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3. 開立發票時應小心謹慎,如因開立發票錯誤,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記得向國稅局更正報備,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發票日期應按先後順序開立,且不得跳頁開立,以免導致漏報銷項而受罰。
宣導事項
1. 自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漲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漲為120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請公司留意薪資表填寫時,每月金額不得低於20,008元,違章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網路銷售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3. 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並無免徵營業稅,應依前揭時限表規定開立應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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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名會計代書綜合事務所 TEL:3359618-9 傳真:3359616 105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