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個人財產移轉、信託規劃 |
以財產管理為目的:委託人經由訂立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為藉重受託人之專業管理、經營能力管理其財產。 |
以資產增值為目的:經由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專業受託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做投資管理以達致富目的。 |
以稅賦考量、照顧遺族或頤養天年為目的:我國贈與稅或遺產稅稅率最高均達10%,若能利用信託規劃,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就能達成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之目的;財產交付信託後可避免因繼承而強制分割,遺產亦得以委託人之意思分配給繼承人,繼承人無須為爭奪遺遺產而傷和氣,而能有效照顧遺族;而將現有財產或退休金經過信託規劃亦可為頤養天年作準備。 |
以公益為目的:信託法第六十九條:「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個人或法人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設立以公益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目的在依賴信託業專業之運作能力及信託監察制度,保障公益信託財產之永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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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係信託關係中,在實質上享有信託財產之管理權者,其地位相當重要,其應負擔之義務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分別管理之義務、直接管理之義務、忠實之義務、備置帳簿與向主管機關申報等之義務。所以要選擇有專業人才、正派經營、良好信用值得信賴的信託公司,為你的財產做最有效的配置和規劃,方能達成你所託付之信託目的。 |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本身(自益信託),也可以由委託人指定自己以外之他人享受全部利益(他益信託),或是部份自益與部份他益。 |
信託財產於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之範圍。另外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
確立信託目的後,選擇適當的信託產品,遂行信託目的,例如:若為照顧未成年子女者,可選擇撫育信託、保險金信託或遺囑信託;為管理財產者,可選擇不動產(開發)信託或不動產租賃信託;為財產增值者,可選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有價證券;為準備退休後頤養天年或欲照顧年長長輩者,則可選擇退休金信託、老年安養信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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